《阆中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解读2022年11月2日

第四条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屠宰、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等行业和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馆产生的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医院、疫情隔离点产生的废水按照相关规定经内部处理达标后,方可进入污水处理设施。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属地责任,负责主管网、支管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对分散居住不能就近纳管处理生活污水的农户,要规划建设三格式户厕,对生活污水实行分散处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建制镇城镇、乡集镇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居民在生活中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阆中生态环境局负责乡集镇、村庄、社区(含已撤并乡镇场镇)、聚居点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监督与管理,按职责负责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阆中市实际,第六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普及污水处理相关知识?

规划建设三格式户厕。按照《农村三格式户厕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分类运营、注重实效”原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在具备条件的村社,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持续发展”目标。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进一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阆中实际,在专题调研和公开征求乡镇、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印发了《阆中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市水务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阆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阆中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包括建制镇城镇、乡集镇、村庄、社区和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运维管理模式及运维单位,建立设施运维管理协调机制,保障运维管理经费,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农村卫生厕所无害化改造,确保户厕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阆中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需求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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