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主动参与用工单位和我公司的业务、安全规范操作培训,并且做好书面记录。
(2)负责掌握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生活、学习情况,建立、更新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信息系统。
(3)派遣人员必须经过“安全三级教育”和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公司定期组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文明作业教育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有权对我公司派出的劳务人员完成劳务项目涉及到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质量、进度、效果等事宜进行考核、督促和检查,并将考核结果送我公司,我公司无条件更换。劳务客服专员是我公司派驻用工单位进行劳务派遣服务的专门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劳务人员,(2)按用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对派遣服务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其工作职责是:
(5)派遣的劳务人员要求具备招聘条件;用工年龄控制在20-45周之间;禁止派遣身份、履历、资质虚假的人员,公司承担因使用以上不合格人员而引起的责任和后果。
(1)严格遵守执行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
(6)在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伤、亡时,由公司负责向相关部门进行工伤或工亡申报,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治疗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所有费用)由公司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办理。
(4)及时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处理有关劳动争议或其他事项。按国家政策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若由于用工单位原因引发劳动纠纷、或被当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均由公司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按要求为用工单位提供专业的劳务人员,应保证派遣人员的相对稳定。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确保劳务派遣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对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人员质量向用工单位负责;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包括调整后的计划),合理组织,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作的开展;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各种处罚。
(3)向我公司派出的劳务人员提供其所从事劳务项目或工作所必须的诸如生产工具、业务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等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