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省(市)工程计价依据发生大变化!2023年3月20日安徽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一)2018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后开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发包人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2018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适用17%和以及2018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

二、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和以费率形式计取的有关费用标准不变。

随后各省积极响应,先后发布了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每个省根据当地特性,略有调整,以下为部分摘录,供大家参考!1

(二)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工但未竣工的建设工程,2018年5月1日前完成工程量部分仍按《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2018年5月1日起完成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执行。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均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2018年4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已开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的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要求,现对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含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0省(市)工程计价依据发生大变化!2023年3月20日安徽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滚动到顶部